引言
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团体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光环境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由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主编。文件针对老年人视觉系统衰退以及我国老年照料设施光环境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老年照料设施各空间天然光环境和人工光环境的设计要求。《规范》填补了我国标准体系在该领域的空白,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光环境设计提供了重要参考。
工作室将推出系列文章,节选《规范》中各空间光环境设计标准。本期将首先为大家介绍老年人居室的光环境设计规范。
【资料图】
6.1 老年人居室
6.1.1 卧室空间是老年人居室最主要的功能空间,应具有直接天然采光条件。其日照标准及窗地比要求可参考 JGJ 45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6.1.2 老年人居室的卧室空间不仅应设置环境照明,还应根据老年人的起居活动需求(如吃药、阅读等)提供适宜的作业照明。环境照明宜设置漫射型主灯,满足作业照明的同时提高空间整体亮度及亮度均匀度。
1)调研发现,一些老年人居室的床头上方顶棚安装了筒灯作为环境照明,当老年人躺卧时会感到视觉不舒适(图 1)。卧室空间的照明设置应考虑老年人躺卧时的视觉范围,避免产生眩光。
图1 错误实例:床头顶棚的筒灯对躺卧老人产生眩光
2)调研发现,一些多人间居室仅在居室顶棚正中设置一处照明灯具,容易造成不同床位照度不均匀的情况。许多设施为保证老年人的隐私,会在每个床位之间设置床帘进行分隔,若仅设置一处环境照明,容易因床帘遮挡光线而造成照度不足(图2)。因此宜为每个床位配置专门的环境照明和作业照明。为确保照明质量和老年人使用的独立性,多人间居室宜为每个床位设置专门的环境照明和作业照明,且宜做到每个床位分别控制(图3)。
图2 错误实例:多人间仅设置一处顶灯,床帘拉上后床位内的照度不足
图3 正确实例:多人间每个床位上方及公共区域均设置了顶灯,确保拉帘后床位区域照度充足
3)卧室空间的环境照明宜可调节照度,以便根据不同的天然光条件、不同时段的活动需求进行灵活调整。部分老年人可能存在昼夜节律紊乱或睡眠障碍,日间容易困乏,夜间易醒、不能持续睡眠。有条件时可采用模拟天然光照度变化的照明方式,在日间提供较为充足的光照、傍晚营造相对低照度的环境,协助调节生理节律。
4)卧室空间的作业照明主要应满足老年人就寝、起床前后的吃药、阅读等活动需求,通常应设置在床头附近。作业照明宜可调节照度,便于老年人自身需求灵活调整照度。灯具形式宜便于老年人根据使用需求调节光源的远近和角度,例如采用摇臂台灯(图4)。不建议采用壁灯作为作业照明,一方面不便于老年人灵活调节位置,另一方面,老年人居室内的床位数量、摆放位置和床头方向可能会有所调整,固定在墙壁的灯具难以适应床位布局的变化。
图4 正确实例:床头设置摇臂台灯,满足老年人根据需要光源的远近和角度
6.1.3
1)老年人居室卫生间的使用频率较高,也经常容易发生跌倒等意外。卫生间内应具有均匀、充足的照明,避免在设施设备周边形成阴影或暗区,减少老年人由于分辨不清地面和洁具导致摔倒等事故的发生(图6)。宜采用漫射型主灯,避免采用容易形成晕影或光斑等扰乱视觉的灯具(图5)。
图5 错误实例:卫生间灯具产生明显的光斑
图6 正确实例:卫生间内的照明均匀、充足
2)卫生间采用显色性良好的照明有助于老年人观察面色、肤色及排泄物颜色,了解身体状况,及时发现疾病。
3)镜前照明应能均匀的照亮面部,并应注意避免光源经由镜面形成反射眩光。调研发现,一些卫生间内采用设置在镜子上方的筒灯作为镜前照明,这种照明方式容易在面部形成较强烈的阴影,影响对面部的观察(图7)。镜前照明光源应从面部前侧方照射而来,确保面部受光均匀,照度应确保老年人看清面部细节(图8)。
图7 错误实例:镜子上方筒灯会在面部形成明显阴影,且易在镜面形成反射眩光
图8 正确实例:镜前灯的光线从面部前方照射,可均匀照亮面部
4)为便于观察老年人的排泄物状况,可为坐便器区域设置局部照明,并要注意避免光源被自身阴影遮挡。
6.1.4 老年人居室内设有相对独立的就餐起居空间(区域)时,应设置专门的环境照明,满足就餐、交谈、看电视等活动需求。当老年人居室的就餐起居空间与卧室空间合设时,可不再专门设置照明,但应确保居室整体的环境照明满足就餐起居活动需求。老年人居室内设有备餐操作空间(操作台)时,应为老年人的洗涤、擦拭、备餐等操作活动提供局部照明。例如:可在吊柜下方设置光源作为操作台面的作业照明(图9)。其光源宜适当隐蔽,并避免产生眩光。备餐操作台面应避免使用高镜面性的饰面,避免形成反射眩光。
图 9 顶灯为备餐区提供环境照明,吊柜下方设置隐蔽式灯带照亮水池及操作台面
6.1.5 老年人居室的入口空间应设置照明,以满足老年人换衣换鞋、出入通行的照明需求。居室入口空间的照度和公共走廊的照度应平缓过渡,以便老年人进出居室时适应内外的明暗变化。宜为居室入口处的门牌标识、个性化置物架等提供局部照明,便于老年人识别自己的房间(图11)。但应注意照明的亮度不宜与公共走廊的亮度形成强烈反差,避免让老年人产生视觉不适(图10)。
图10 错误实例:置物架上方的重点照明使门前产生阴影区,且产生眩光
图11 正确实例:居室入口处条形灯箱及顶部照明使门前空间明亮
6.1.6 老年人会在居室内进行读书、看报、书写等活动,应在相应的活动区域提供作业照明。
6.1.7 许多老年人都有夜间如厕(起夜)的需求,应为其提供夜间照明,以免老年人撞碰到路径中的桌、椅等物体而发生摔倒等安全事故。夜间照明不宜过亮,以减少光线环境从暗变亮引发的视觉不适。目前常见的夜间照明形式是在从床到卫生间的路径上设置夜灯。此外,可调节照度的台灯、床头灯等也可作为夜间照明。夜间照明的光源颜色不宜采用白色、蓝色或绿色,以免干扰昼夜节律。
审稿人:周燕珉
微信编辑:李雪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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