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孙大姐
在北京工作10年
(资料图片)
因其所在公司欠缴社保
且不承认与她存在劳动关系
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最后在工会帮助下
确认了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目前她已向人社局申请补缴社保
待补缴手续完成后
就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了
这是怎么做到的呢?
听小午细细说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补缴社保遇到障碍
1970年出生的孙大姐是外地农业户口。
2011年8月,她入职北京一家餐饮公司,岗位为厨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8月,孙大姐要办理退休,人社局工作人员告知她,由于其在京缴纳的社保年限不够,不能在京办理退休。
经核实,孙大姐在职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是时断时续:
2012年全年的社会保险费都没有缴纳
2013年的社会保险费少缴纳6个月
2017年的社会保险费少缴纳7个月
孙大姐向丰台区人社局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保。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无法确认其劳动关系,人社局无法启动责令补缴程序。
孙大姐回到公司,请求公司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出具相关证明。
公司直接拒绝其请求,并称双方之间根本没有劳动关系。公司还称,孙大姐早在2013年6月就已经离职了,之后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孙大姐对公司的做法感到失望。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不高,她虽成功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
一天,孙大姐在劳动监察大队的走廊中看到了工会有关法律援助的宣传海报。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拨通了丰台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电话,工作人员耐心地解答她的问题,并告知她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经审核,工作人员认为其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受理了她的申请并上报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接下来,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贾笑飞作为她的委托代理人。
工会律师抽丝剥茧
劳动关系得以确认
贾笑飞律师认为,孙大姐虽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在其入职时公司组织了体检,在公司发给她的健康档案上标有公司的名称。另外,孙大姐提供了2011年8月至2022年7月加盖有公司公章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有单位名称的工资流水等证据。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孙大姐从2011年8月入职之后,一直为公司提供劳动且接受公司管理,领取公司发放的工资。
仲裁开庭审理本案时
公司没有证据证明
孙大姐存在离职的情况
贾律师认为,当时的事实是孙大姐并未离职,孙大姐的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没有改变,更不存在离开单位的事实。
考虑到孙大姐和公司均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公司自入职起一直按月向孙大姐发放工资,且其一直接受公司厨师长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依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孙大姐存在离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相对长期和固定的劳动关系,即自2011年8月至孙大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
仲裁机构裁决支持孙大姐的请求
认定孙大姐自2011年8月至其年满50周岁时
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后
孙大姐拿着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向人社局投诉并要求办理社保补缴手续
人社局按照仲裁裁决的生效日期
责令公司为孙大姐办理责令补缴手续
目前,各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孙大姐在京办理退休的愿望将要实现了
劳模律师说法
有无劳动合同与有无劳动关系
不能划等号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会劳模法律服务团成员金晓莲律师点评:
这个案件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个就是没有劳动合同不等于没有劳动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维护双方劳动权利、劳动义务的保障。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就可以否认劳动关系呢?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判断通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通过工资发放、招工登记、工作证等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就像本案例介绍的情况,劳动者提交的单位发的健康档案、盖有单位公章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有单位名称的工资流水等证据,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因此不是没有劳动合同就可以否认劳动关系的。
第二个问题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公司提交了劳动者向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但是由于在离职申请上,没有劳动者的签字或手印,之后用人单位也不能准确陈述劳动者什么时间又回来工作。因此这个离职申请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依法离职。这样一来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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