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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家住北京密云山区的李大爷在自家承包地里种植了一片杨树,在得知可以办理砍伐证后,李大爷承诺将自家的杨树卖给胡某。在和胡某签订买卖合同后,李大爷觉得自己在价格上有些吃亏,所以又将这些树木高价卖给了赵某。胡某得知后将李大爷诉至法院,要求李大爷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已付定金五倍的违约金。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密云法院经调解,李大爷当庭向胡某赔付违约金2200元,双方息诉言和。
据了解,此前李大爷与胡某签订树木买卖协议,约定胡某购买李大爷位于后山的杨树220棵,总价款为28000元,定金为3000元,协议还约定如果李大爷违约,则李大爷应赔偿胡某定金五倍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当天,胡某向李大爷支付定金3000元。此后,李大爷并未将杨树交付给胡某,而是高价卖给了他人,并将定金3000元退还给了胡某。
胡某认为,虽然李大爷已将定金退还,但是李大爷擅自将杨树卖给他人,该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15000元违约金。对此,李大爷则辩称,自己不识字,签合同的时候根本不知道有违约金,如果知道有违约金,自己肯定也不会签字,而且卖东西都是谁出价高卖给谁,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李大爷在与胡某签订买卖协议后,又将杨树卖与他人,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胡某的实际损失并不大,李大爷也将近80岁高龄,如果通过法院判决,可能无法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为此,承办法官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给李大爷详细讲解法律规定,使其认识到“一树二卖”的行为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另一方面,也引导胡某正确认识违约金和实际损失之间的关系,通过释法明理,讲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并非一定可以得到全部赔偿的法律支持。
经过法官调解,李大爷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胡某也表示理解并同意调解。最终,李大爷当庭向胡某赔付违约金2200元,双方息诉言和。
法官提示,在合同纠纷中,约定违约金的情况比较常见,约定违约金不仅有利于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能够提高违约行为发生后的纠纷处理效率。大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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