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房屋钥匙,您拿好了。”
近日,西青法院执行局
(资料图)
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对一处房屋进行强制腾空
案件详情 该案系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年,张某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租赁给李某一家。租赁期满后,李某一家拖欠租房费用且迟迟不肯搬离。多次沟通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依法判决,责令李某限期腾空房屋返还给张某,并支付房屋使用费。但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法官多次与李某沟通
向其释明法律关系
多次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所应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
但被执行人仍不愿配合
法院执行工作
拒不履行义务
西青法院遂依法对其
采取强制腾房措施01 执行准备 为保证执行行动顺利进行,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对房屋周围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组织多名法官一同对该案进行案情研讨、风险预估、行动部署,制定了详尽的腾退预案。执行现场 02执行行动当日,法警在外围设置警戒,执行法官再次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希望其能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情绪激动,拒绝配合,故法警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拘留措施并带离现场。03 执行结果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二十余名执行干警分组进入该房屋,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并现场制作物品清单,全程录音录像,执行工作进行的有条不紊。
最终,该房屋成功被腾退
执行法官将房屋钥匙
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拿到钥匙的张某连连道谢
被执行人在被拘留后,仍存在抵触情绪,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指明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若继续一意孤行,将要承受严重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最终承认错误,认识到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并给付了租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ND
来源:西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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